释义 |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的,那么该《录用通知书》应当视为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若该《录用通知书》已送达应聘人员应聘人员没有拒绝,那么要约生效,而且因为疫情防控不属于不可抗力,故用人单位无法和应聘人员就取消录用达成一致的话,无法取消; 若该《录用通知书》未送达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撤回,那么要约没有生效,即用人单位未录用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任意取消录用通知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