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机制? |
释义 |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等。而责令限期拆除并不在该范围之内。” 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既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 从性质上分析,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惩罚性。 这种惩罚性,是通过给违法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或权益造成损害来达到惩罚的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对违法者施以额外的义务以示惩戒,这种额外义务的增加,不是督促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不是等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新的义务。 而限期拆除则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这种强制性决定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恢复法律秩序,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 实施限期拆除本身并没有对违法者课以新的义务,虽然能够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却并没有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惩罚性。 就像闯红灯,交警罚款5元是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交警只是命令退回标志线,则是行政命令而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限期拆除也不属于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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