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派遣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予以退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