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诉侵犯专利权应该向哪个部门?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专利纠纷的解决途径。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同时,还介绍了专利申请到哪个部门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能。最后,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您可以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出投诉,或者收集证据并起诉至法院以寻求赔偿。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纠纷可以由以下3条途径解决: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件,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省、市级知识产权局) 一、专利申请到什么部门?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 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没有直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指导地方法规制定和执法业务,以及指定管辖的职能)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审查和授予专利权的职能) (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置: 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地州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首府城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各地(州)级市知识产权局;直辖市各城区知识产权局;新疆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 1、处理职能: (1)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是否成立。 (2)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调解职能: (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6)其他专利纠纷。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当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机关或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冲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结语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出投诉,或者收集证据并起诉至法院以寻求赔偿。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纠纷可以由以下3条途径解决: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向人民法院起诉;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合适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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