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以所购房作抵押时 1、申请人需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书》自发出之日起,交易价格一年内有效,如超过规定时间,要重新评估,提供《评估报告》); 2、贷款额不得超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所标明交易价格的70%(如超过规定时间,则不得超过交易价70%或评估价60%,就低不就高)。 二、以非所购房的其他房屋作抵押时 1、申请人需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用于抵押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2、贷款额不得高于《评估报告书》估值的60%或房屋交易价格的70%,两者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决定; 贷款资料如下表: 向发展商购买已确权房 向个人购买二手房 备注 1、《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 2、《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 原件、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3、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4、申请人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原件、复印件各1份 5、首期收据(不少于交易价30%) 5、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存折(未婚的,提供本人公积金存折) 原件、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存折(未婚的,提供本人公积金存折) 6、出卖方身份证、银行存折 原件、复印件各1份 7、未付清房款证明(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格式,由发展商出具) 7、买卖双方约定说明书(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格式,买卖双方签字) 原件1份 以非所够房作抵押时,要另外提供被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及其《评估报告》,其余资料按上表提供。购买二手房贷款的,要买方及其配偶和出卖方一齐来管理中心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