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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公安可以刑拘人
释义
    法律分析:我国的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在以下七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先行拘留:第一种,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第二种,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种,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种,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种,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种,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此,流窜作案是指行为人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又逃至其他市县继续作案的情形;作案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情况下,构成多次作案;两人以上共同作案构成团伙作案。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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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