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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评估他人注册使用的域名是否侵犯您的权益?
释义
    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条件包括:原告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相似、被告无权益且无正当理由、被告恶意注册、使用域名。域名抢注不构成侵权,指的是抢注从未注册过或已过期未续费的域名。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域名抢注是否能构成侵权
    1、域名抢注不能构成侵权。2、域名抢注是指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或者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3、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域名抢注是否是能构成侵权
    1、域名抢注不能构成侵权。2、域名抢注是指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或者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3、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域名抢注是否侵权
    1、域名抢注不能构成侵权。2、域名抢注是指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或者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3、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域名抢注构不构成侵权
    1、域名抢注不能构成侵权。2、域名抢注是指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或者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3、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域名抢注构成侵权吗
    1、域名抢注不能构成侵权。2、域名抢注是指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或者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3、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根据以上分析,域名抢注不能构成侵权,而是一种在有效期结束前未能及时续费导致被删除后,他人抢先注册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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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3: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