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证与居住登记的差异及解读 |
释义 |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居住登记由房东或房管所工作人员代办,无需个人办理;居住证是一种证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居住登记后申请办理,并且每年需要进行签注,否则将失效。申请居住证需要提交身份证、照片以及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未按时办理签注手续将导致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法律分析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按照规定居住登记是由房东申报或者由房管所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的,不需要你去办理。 居住证是一个证件,需要居住登记规定期限,才能自己去申请和办理; 并且居住证的也不是一直有效,需要你每一年都去签注,否则就会终止使用功能。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结语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是不同的,前者由房东或房管所工作人员负责,后者需要按规定期限自行申请。居住证并非长期有效,每年都需进行签注,否则将失去使用功能。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申领居住证需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和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申请人及材料出具人需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15天内制作发放居住证,持证人每年需办理签注手续。未办理签注手续将导致居住证使用中止,补办后使用功能恢复。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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