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财产上两个抵押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1、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民法典中抵押物是否可以重复抵押 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只是在债务清偿顺序上有所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法院拍卖后又冒出个债权人该怎么办 法院拍卖后又冒出个债权人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拍卖所得对多个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受偿;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债权人偿还顺序 多名债权人偿还顺序: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