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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缓刑后是否应当庭释放?
释义
    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宣告定罪后,暂不执行判处的刑罚,通过一定的考验期对其进行考察,根据表现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接受社区矫正,考验期满且没有违规行为则不再执行判决刑罚,否则将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分析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于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是判缓刑,一般都是当庭释放的。如果是从看守所直接到法院的,那么可能还要回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这与是否上诉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限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结语
    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它是一次机会,也是一次考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并展现良好的表现。如果在考验期限内没有犯下新罪或违反相关规定,缓刑将会顺利执行,原判刑罚不再生效。然而,一旦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下新罪或严重违反规定,缓刑将会被撤销,原判刑罚将重新执行。因此,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必须珍惜这次机会,恪守法律,以期重新获得自由和社会认可。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三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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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3: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