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分级 |
释义 |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根据12种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包括智能减退、面部毁容、视力丧失、肌力丧失、运动障碍、瘢痕形成、关节缺失、肢体缺失、消化器官切除、肝移植及肾功能不全。 法律分析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拓展延伸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评估与调整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评估与调整是为了确保工伤伤残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评估和调整工伤伤残鉴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医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以满足不同工伤情况的需求。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比对,了解其适用性和局限性,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工伤受害人、医疗专家和劳动保障机构的建议,确保调整后的标准能够更好地反映工伤伤残程度,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评估与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跟进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工伤伤残鉴定的实际需要。 结语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评估与调整是为了确保公正科学。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医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满足不同工伤情况需求。评估过程中,应细致分析现行标准的适用性和局限性,确定是否调整。调整工作需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受害人权益。评估与调整是动态过程,需不断改进,适应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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