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是否有两个以上的适格见证人在场 下列人员不能做口头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和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见证人不适格的话,则可以否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性。 2、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是否处于“危机情况”下 “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等),如果能够证明口头遗嘱并不是在紧急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而没有订立书面的遗嘱的话,那么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