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单位组织什么部门应当定期对涉密人员 |
释义 |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复审。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进行审查,还要对其配偶、子女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的确定要遵循的原则: 1、以岗定人原则。涉密人员确定遵循先岗后人、人随岗定原则。涉密岗位应按照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岗位性质等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对所有岗位进行全面梳理后,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只要工作岗位是涉密岗位,无论身份、级别或涉密程度高低,都属于涉密人员。 2、分类确定原则。在确定涉密人员时,应以岗位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进行划分。根据保密法规定,涉密岗位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因此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3、精准限定原则。按照国家秘密最小化原则,涉密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控制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最低限度,最大程度地控制涉密人员的规模,做到涉密人员最小化,严禁超过实际需要随意扩大国家秘密接触人群。 特定岗位是指涉密特征明显的岗位,按照其性质,主要有以下6:1、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岗位。在这些岗位工作的人员有些能够知悉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接触国家秘密载体,但不一定知悉其内容。此外,保管国家秘密的岗位,主要包括涉密文件档案管理岗位,承担国家秘密管理任务的秘密岗位等。 2、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有关建设、管理、运维等岗位。如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安全审计岗位等。 3、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管理任务的岗位。如涉密项目研究、项目(课题)负责人岗位等。 4、从事国家秘密产品生产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主要指有关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使用、运输、保存、销毁岗位等。 5、定密责任人岗位。主要包括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后者包括机关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只要是定密责任人,就应该按定密责任人岗位确定为涉密人员。 6、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部分管理涉密工程的岗位,分管涉密岗位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领导岗位,以及各单位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特色岗位,由各单位根据涉密岗位特点自行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定期复审。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复审期限,定期开展复审;必要时,可随时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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