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行政审理中,证据和证人证言都是很重要的。但是,不同的证据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更具有说服力。证据通常是书面文件、物件或其他形式的材料。它们可以为案件提供实际的、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证人证言是通过口头陈述提供的信息。虽然证人证言也可以为案件提供有用的信息,但是证人证言可能存在失忆、夸张或说谎等问题。因此,在行政审理中,法官通常会根据证据的可靠性、多样性和全面性等因素来评估证据的价值和证人证言的价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法庭对卷内证据和当庭提出的证据,依法应当逐一审查,权衡其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与案件有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九条:“证据应当依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等因素的综合评价确定其作用和价值。” 因此,可以看出证据和证人证言在行政审理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法官在权衡他们的证明力时,会考虑证据的多样性和全面性等因素,可能会更倾向于信任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