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税额,当然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以及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简化公式),也就是说,无论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都要按既定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同时,一般纳税人采购物资、获得劳务过程中,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取得普通发票,不得用以抵扣。所以说,企业对外销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影响销项税计提,更不影响增值税进项抵扣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