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在哪 |
释义 |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传统合同的订立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协商;而电子合同的订立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其身份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在网络环境下,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电子支付方式采用后引起的一些变化,在信息产品交易中,订约、交付和支付都可能在网上完成,会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履行涉及的问题主要是: (1)履行中的救济措施; (2)在信息产品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权利的行使问题; (3)风险责任的界定; (4)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等。虽然在形式上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两者的效力是一样的,都对人们有一定的限制规范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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