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是必须要给当事人 |
释义 | 出差路上加班不属于加班范畴,因为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期间没有实际工作内容和劳动提供,也不产生生产经营效益。在司法实践中,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准备时间等都被排除在加班之外。 法律分析 下面是关于出差路上加班问题解答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则修订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便已具备认定加班的时间条件。但简单地以时间多少或时间经过为认定标准,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正常发展。故要确定是否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而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而出差在外: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在坐车时,可以照常休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是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书面送达、公告送达等。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合法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经知悉了处罚内容,并且具备了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或者行使相关的法律权益。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的保障。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况。然而,仅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并不全面,还需考虑工作内容、审批、休息方式等因素。对于出差在外的情况,途中乘车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且不产生经营效益,一般被排除在加班之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确保了其知情权和申诉权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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