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授委托书签订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当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参与仲裁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不能亲自处理仲裁程序中的一些事务时,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来处理这些事务。被委托的人可能是本公司的了解情况的业务人员,也可能是律师。无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是否签订委托合同,都必须向仲裁机构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仲裁机构才会允许代理人代表当事人来处理仲裁程序中的事务。签发授权委托书之后,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做的一切事情,都由被代理人来承担责任,因此授权委托书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件,签发时需要非常慎重。下面从格式和授权范围两方面提供一些建议,以供参考。格式方面,没有固定的要求,但起码应具备下述内容: (1)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委托人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 (3)授权的范围; (4)授权的时间; (5)签发授权委托书的时间。授权时间可以是明确的时点,如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具体的时间,如本案件仲裁过程中或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本案件终结之日。如果约定了明确的时点,在该时点届至而仲裁程序尚未结束时,则需向仲裁机构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或以书面形式通知仲裁机构延长授权的时间。授权范围可以说是授权委托书中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来说,授权范围分为两种,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指的是代理人仅有代本人处理一般性事务的权力,在仲裁中即指提交、接收仲裁文书,进行调查,出庭辩论等,但不得代当事人行使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和进行实体处分,比如选择仲裁员、选择适用的程序、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等。特别授权即指是否授予以及授予何种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处分权利。当事人可以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决定向代理人进行何种授权。代理人如果有当事人的全部授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全权代理”,就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便宜行事,尤其是在调解的时候,不必时时请示法定代表人,各个文件上都要盖公司的公章等,能够比较快速地推进仲裁。但如果事关重大,不希望代理人有很大的处分权的话,当事人就可以只授予一般的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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