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如何确定? |
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户籍地确定,当事人也可自行协议约定。租赁纠纷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但对于不动产纠纷,一般为专属管辖。案例中,法院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将案件移转,但最终退回到原法院。在另一案例中,被告户籍地和居所地与房屋所在地不一致。 法律分析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1、一般以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根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如何确定租赁合同的纠纷管辖 1、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般都明确为专属管辖。 2、就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请示提出:“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志所承租的房屋坐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街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 3、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都匀市法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 4、如苗-义诉袁*信收房一案,被告袁*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坐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一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的确定主要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可以参考相关法律和先前类似案例的判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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