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后5日内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不涉及诉讼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之日起10日内,用人单位应履行报告、支付职工工伤医疗和工伤待遇的手续;工伤认定涉及诉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用人单位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及时告知职工的申诉权利和申诉途径,工伤待遇自工伤认定之日起计算,诉讼期间不停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工伤待遇自工伤认定之日起计算,诉讼期间不停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工伤保险理赔期限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后5日内认定工伤,工伤待遇自工伤认定之日起计算,诉讼期间不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