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造成的已确认的工伤,应当给予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工伤津贴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支付。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治疗期满而未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伤补助金。 工伤工资损失补偿的时间限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职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果被保险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工伤认定之后,工伤职工的工资损失应当按照工伤津贴、工伤补助金等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时间限制视当地规定而定。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工作造成的已确认的工伤,应当给予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职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