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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释义
    《民法典》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当事人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租赁物正常使用损坏时,承租人无需赔偿,除非未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导致损失。正常损耗属于合理消耗,出租人已接受并在租金中包含。若承租人违反约定导致损失,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例如,将客运汽车用于货物运输导致损毁,出租人可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租赁物正常使用损坏,承租人要赔偿吗
    租赁物因正常使用损坏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所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是指按照租赁物本身的属性,如客运汽车是用来运送旅客的,而不能用来运输货物。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致其损坏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租赁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损耗是一种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消耗,当磨损消耗达到某一临界点时,其出现损坏是很正常的情况。
    况且,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认可了这种损耗,并已租赁物因合理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括在租金中了。
    当然了,要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例如承租人将客运汽车去来货物,导致汽车超重损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总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只要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达意思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损坏,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正常使用会导致一定的磨损和消耗,而出租人已经将这种损耗纳入租金中。但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导致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例如,将客运汽车用于货物运输导致损毁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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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