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评不上级,如何进行赔偿? |
释义 | 工伤不构成伤残的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符合规定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情严重可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由单位负责。 法律分析 工伤不构成伤残的赔偿: 需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需要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不构成伤残的赔偿范围。根据条例,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而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和护理费。职工治疗工伤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就近急救。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标准的将从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可从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之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责任由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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