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单位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就可以去社保局办理完失业登记, 领取失业金 《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 领取失业保险金 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 被用人单位辞退 、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