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退员工工资结清是一次性吗? |
释义 | 辞退员工工资应一次性结清,违法可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监察工资支付情况,违法行为需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被违法辞退可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和证据。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在离职后才结算工资,员工应及时核对并处理。 法律分析 一、辞退员工工资结清是一次性吗? 辞退员工的时候工资理论上是需要一次性结算清楚的,因为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当中也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在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次性结清员工所有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结算工资,或者说结算的工资跟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辞退员工工资是一次结清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1、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3、劳动者请提交下列材料: (1)写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般格式是申请人的姓名和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和地址等具体信息。 (2)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 (4)准备证据,可以把《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明细等书面材料准备好,如果有录音可以刻成光盘等。 当然,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不会给当事人结算工资,等到下个月初给在岗职工开工资的时候,才会把工资打入已经被辞退职工的账户当中,员工也可以等公司开工资的时候再核对个人工资,如果到时候都没有发工资,就一定要及时处理。 结语 在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员工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结算工资或结算不符合实际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寻求维权。同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于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结算工资,劳动者可以等待公司开工资时核对个人工资,并在必要时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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