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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
释义
    法律分析:
    涉外刑事案件的执行期间与公诉案件普通诉讼程序中的各类期间类似,多为一个月,但由于涉外案件的情况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可以考虑延长的涉外诉讼期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侦查、起诉、审判中羁押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间
    (2)拘留、逮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审查期限
    (3)当事人的上诉期间以及审判前送达起诉书为被告人准备辩护的期间
    (4)对于联系司法协助事宜所用时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或另行规定时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对涉外诉讼期间按法定程序上报请求延长。对刑法未规定的活动的期间,则采取一些暂时的变通办法。如,在对被要求引渡人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羁押一个月内,如果请求国尚未提出正式引渡要求,应当立即撤销对其羁押。但该期限也可以应请求国的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一般不超过1个月。又如,对某些司法协助请求事宜,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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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