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判缓刑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因缓刑是对犯罪人不予关押,附条不执行原判刑罚,决定了件缓刑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小,相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采用缓刑的方法置之于社会上,因而不能成为适用缓刑的对象。第二,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是缓刑适用的排除要件。排除要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排除缓刑适用的情形。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次犯罪的可能,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第三、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缓刑适用的本质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缓刑适用是为了促进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减少刑罚执行的人力、物力、财力支出,但是缓刑价值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缓刑人员缓刑后确定不致危害社会的基础上,如果不能保证缓刑人员缓刑后不致危害社会,缓刑价值的实现无疑像空中楼阁。不但如此,而且可能还给社会带来危害,引发公众对缓刑制度合理性的怀疑,因此,缓刑适用需要建立在认为缓刑后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在缓刑适用中,缓刑人员适用缓刑后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关键要件。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比较严重、无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不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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