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证据按其形式可分为 |
释义 | 审计证据按形式不同可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视听证据、鉴定和勘验证据、环境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存在并以外部特征和内在本质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 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并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 口头证据是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言词材料。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就以下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①被审事项发生时的实况; ②对特别事项的处理过程; ③采用特别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理由; ④对舞弊事实的追溯调查; ⑤可能事项的意见或态度等等。通常,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被调查或询问人可能有意隐瞒实情或由于对过去事情记忆上的模糊或遗漏而导致口头证据不准确、不完整。 视听或电子证据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及其他电子计算机储存形式存在的、用于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 鉴定和勘验证据是指因特殊需要审计机关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对某些审计事项进行鉴定而产生的证据。 环境证据是指对审计事项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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