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司股东变更后出资时间怎么写?
释义
    只要写变更时间就可以了;股东变更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股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发生的变化。引起股东权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如买卖,赠与,继承,公司的合并,分立等,公司性质的改变等。
    一、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以及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即一方取得,一方丧失。这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确认财产归属的重要规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最初发生。它不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和取代,不须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或依据。通常的原始取得有:
    1、先占。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动产。在资产阶级民法上,一般规定先占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而在中国,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应属国家所有,一般不发生先占问题。
    2、加工。指未经同意,加人工于他人所有的动产,使之成为新的动产。有的国家规定因此而能取得所有权。
    3、附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虽能辨认原物,但已不可分离,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附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前者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后者应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4、混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或虽能识别、分离而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混合只发生在动产之间,如液体物的混合,颗粒固体物的混合等。
    5、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包括加工在内。
    6、天然孳息。指由于物的自然性能孳生出来的收益,如树生果、鸡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新所有人继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必须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作为前提和依据,是从原所有人传来的,因此也称传来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有: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继承等。
    所有权的丧失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所有物本身的消灭,所有权的转让,所有物的抛弃,国家依法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法院判决没收等,都能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二、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多种原因导致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即股权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股东资格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公司法人消灭,导致股东资格的绝对消灭;相对丧失,则是在公司存在的情况下,该股东资格的主体发生变更,如公司减资、股份转让、股份继承或者股份回购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主体限制,新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导致法律溯及力问题。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行业中,如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受到特别限制,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经济政策的变更,该主体资格条件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变更。
    2.干股股东,即进行了股东的权利公示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股东可能由于出资迟延履行而被依法除名,从而失去股东资格。
    3.股权转让,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原股东资格由新股东继受取得,原股东资格丧失,但若是部分转让股份的,原股东身份并不发生改变,只是该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4.股份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由公司回购导致股东资格丧失,即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5.股权质押,即以股权的交换价值作为担保,当质押期间届满,股权被依法处分用以偿还债权时,在法律上产生与股权转让相同的效力。
    6.强制转让,指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股份,发生强制转让的法律后果。
    7.剥夺股权,股东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股权、没收财产等,该股东因其股权被剥夺而丧失其股东资格地位。
    8.股东除名,是指由于股东不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而被除名。
    9.善意取得,即股权的善意取得是善意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取得股权。
    10.股权继承,即自然人股东死亡,股东的主体资格消灭,发生股东资格继承的情形。
    11.股权消灭,即股权本身消灭,主要包括公司终止和公司注销股份两种情况。
    三、拥有所有权的条件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4 9: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