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权的效力有,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需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以及过错方要承担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