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究竟是公证书上的名字有效,还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有效 |
释义 | 公证书和房产证上的名字有效性不同,公证只对订立公证的双方有效,加名表示拥有房产所有权,交易以产权过户为界线,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法律分析 公证书有效亦或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有效 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就是房产部门登记为准。 往房产证上加名字和公证是一个性质吗 不是一个性质。 一、公证只能是订立公证的两方有效,对第三方是没有效的,比如说A把产权公证给你,然后又把房子出售给B,B是善意第三方,一旦有纠纷则法院会保护B。 二、加名就不一样了,一旦加了名,就表示你拥有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利,任何第三方将不能侵犯。 三、房产的交易是以产权的过户为界线,没有过户的产权原则不属于你,自然就不会有保障,具体风险如下: 1、过户之前发生拆迁行为;如果过户前发生了市政规划折迁,则房屋的产权会被冻结,一旦冻结将不能发生过户,拆迁赔偿也只认产权人本人。 2、现产权人发生债务纠纷;产权人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则极有可能会被冻结名下所有资产,以后法院处置他的资产,将优先赔偿第一次申请财产保全的债务人。 3、由于公证处和房管局并没有联网,现产权人可以挂失房产证又另外出售办理过户。 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结语 在房产交易中,公证书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具有不同的效力。公证只对订立公证的双方有效,对第三方无效。而加名则表示您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利,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侵犯。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新建房屋、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愿接受其转让的所有权。在房产交易中,了解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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