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泉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酒泉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条件有哪些 1、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2、职工在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在还的公积金贷款。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办理异地贷款冻结或被司法冻结。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申请材料齐全。 二、酒泉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及各市州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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