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如若出现不诚信行为,即口头或书面告知候选人录用后将其告知不予录用,都会对候选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未签订录用合同的候选人,如果用人单位在告知候选人录用后又告知其不能录用,应该为候选人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违约金应不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对于已经签订录用合同的候选人,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其相应的赔偿。因为录用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就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补偿损失等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候选人由于错失工作岗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候选人已经开始工作,但用人单位突然停止录用,还应依法结清未领取的工资和补偿其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虚假信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得少于一个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