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有的财产被一方出售后,第三方善意购买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则交易有效,另一方无法追回。如果第三方不满足善意购买的条件,则交易无效。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但符合善意购买条件的,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离婚时一方因私自处置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则法院应支持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夫妻共有的车、房产被夫妻一方出售,第三方善意取得的,该买卖行为有效,夫妻另一方主张追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第三方不构成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方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一)第三方购买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而非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第三方。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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