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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属代签居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家属代签居间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效性。合同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否则无效。如本人无法签署,可委托他人代签,并出具委托书注明权限。无授权委托代签属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当事人可追认使合同有效,否则为无效合同。居间合同特征: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活动、诺成、有偿、不要式。合同应明确规定居间报酬及费用承担方。
    法律分析
    一、家属代签居间合同的有效性
    家属代签居间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签署合同时,本人必须亲自签字,否则合同无效。若本人不能亲自签署,可以委托他人代签,但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代理人的权限。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手续,代签合同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待定,当事人可以追认后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而言,居间合同有以下几点主要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
    4、在合同中应对居间报酬的数额及计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居间合同的酬金的给付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根据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的金额按一定比率计算;另一种是给付一笔固定数量的货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下来,采用哪一种方法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哪一类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拓展延伸
    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1、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
    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
    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
    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家属代签居间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情况而定,本人必须亲自签字,否则合同无效。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追认后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合同为无效合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合同中应对居间报酬的数额及计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居间合同的酬金的给付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根据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的金额按一定比率计算;另一种是给付一笔固定数量的货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下来,采用哪一种方法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哪一类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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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