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条件和效果。一般自首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特别自首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自首的效果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相关的关联法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法律分析 我国的诉讼法包括三个方面。其中刑事诉讼法是比较复杂的。也正是因为她的内容比较庞大,可能在诉讼法当中规定得并不是特别的明确。所以刑事诉讼法有着相关的解释。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他们想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供述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或者供述部分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款规定的自首理论上称之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谈不上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成立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其他罪行,而非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成立自首。 二、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结语 刑事诉讼法中的自首条款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重要意义。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解释第67条,自首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甚至免除处罚。特别自首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罪犯,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自首条款的适用有关联法规作为指导,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于普通人来说,了解自首条款的规定对于理解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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