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交检察院还能撤案吗 |
释义 | 移交检察院还能撤案。 撤案的方法如下: 1、一审中的撤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5、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检察院起诉的流程如下: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立案决定书》; 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 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 4、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对案件有权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将公诉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诉,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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