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是指利用即时通信软件、论坛、博客、微博、电子邮件等,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致使淫秽信息流传的行为。 传播必须是故意地进行传播,即明知是淫秽内容的信息而有意传播给他人,既包括直接实施的传播行为,也包括明知淫秽电子信息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络媒介上传播但予以放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