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该血案是由于双方宠物狗“互撕”而引起,但人员受伤情况是庄某的同伴夏某造成的,故该受伤人员的医疗费应该由夏某来承担。此外,由于夏某在公共场所广场上持枪射击,造成2人轻伤,1人重伤以及1儿童留院察看,其危害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夏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擅自持有枪支、弹药,同时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