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合同写永久使用是否无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中写永久使用不会使合同无效,承包期限永久视为约定不明确,双方可补充约定,无法协商时可随时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范围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发包方有权利和义务,承包方享有经营权和其他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土地承包合同写永久使用是否无效 1、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写永久使用不会造成承包合同无效,承包期限永久视为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如果不能协商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合同。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什么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结语 民法典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中写明永久使用不会使合同无效,而是视为约定不明确,双方可进行补充约定或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家庭承包经营中,发包方有权利和义务,承包方也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土地并合理利用是承包方的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应遵守相关约定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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