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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
释义
    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及限制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经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补充侦查的目的是维护嫌疑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对退回案件和撤销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法律分析
    一、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
    二、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补充侦查的有关规定和限制条件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情况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一般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对于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以支撑犯罪事实的情况,检察机关根据司法职能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重新侦查。
    结语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等。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并且补充侦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经过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通常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重新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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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2: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