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的,确定检验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自行委托鉴定的,应在治疗结束后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一般在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