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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中挂靠人的工程款能追回吗?
释义
    挂靠人的工程款可以追回。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一、建设工程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怎么办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三、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
    一、工程质量的验收流程具体如下:
    1、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验收组组长;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3、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4、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7、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8、如果有分包情况的话,分包单位可以对承包的工程进行验收,但是总发包的单位应当派人来参加项目的验收过程,分包的工程完成以后,分包单位需要把工程的有关资料交给总发包单位;
    9、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10、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为完工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具备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三、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备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
    1、施工图经过审核,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2、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3、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4、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综上所述,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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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