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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挂靠人没拿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向被挂靠人支付
释义
    

法律主观:
    


    挂靠公司不给 工程款 可以单方 解除合同 ,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到挂靠公司,挂靠收到时,合同已经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 合同解除 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民典法》第五百六十二条68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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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