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诉的概念和条件 |
释义 |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提起反诉应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败做模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综上所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胡橡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察缓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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