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者应协商分割财产,没达成协议则不分割个人财产。94年2月1日前同居者财产需由法院判决,之后的按共有财产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方式一般由同居者协议分割。如果协议未能达成,个人财产不分割。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同居者,同居期间财产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人民法院判决。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者,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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