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驾驶证信息发生变化三十日申请换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