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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
释义
    法律分析: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全称交通强制责任险,是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发布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一、营运车辆保险包括哪些种类
    (一)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主要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宝交强险。
    (二)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三)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由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如果不幸撞坏豪车或驾车致人重伤,赔偿可能高达几十万,交强险最多赔12.2万,显然是杯水车薪。但是投保了三者险,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建议至少购买20-50万保额的三者险;
    (四)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特别对于新手或经常开车的人,出险机率大,建议购买,更好保障您自身的安全;
    (五)盗抢险。投保全车盗抢险后,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导致丢失或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如果车辆没有固定的停车场所,或者是易盗车型,不妨考虑购买全车盗抢险。
    二、没有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1、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
    2、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大小,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3、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这种赔偿方法,在全中国都是统一的,得到了全国人民,全国法院的一至认可。
    4、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
    三、交强险的特点
    交强险具备以下特点
    1、法定性
    交强险的保险费率,赔偿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界定,实行统一的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2、强制性
    交强险的强制性表现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承保义务。根据《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此外,《交强险条例》第一次十条和41条,分别对机动车保险标志作出如下规定。像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去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由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交强险条例》第10条规定: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呈报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说明经保监会核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由法定的城堡义务。由此可见,交强险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3、广覆性
    交强险则广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主体的
    广泛性。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车主或管理人都要低法投保交强险。二是交强险的受益人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比较宽广,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其亲属依法受偿。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损失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以现额封顶。另外,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4、公益性
    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是设立交强险的首要宗旨。基于这一目标,《交强险条例》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业务经营,保险和同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而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在设计原则和特点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明确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无论机动车有责和无责,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突出险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功能。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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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