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伤残鉴定不是劳动能力鉴定,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受伤职工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伤残鉴定是指对伤者受伤程度的鉴定,一般由伤残鉴定机构、司法部门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进行鉴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