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赔偿扶养费吗? |
释义 | (一)同居期间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还没有治愈。 (二)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能力。如果他个人的经济收入都满足不了自己的生活需要,法院也不能强令为对方支付费用。此两种情况下,一方可对另一方自愿给付。 一、抚养关系的变更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3.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就可能会予以支持。 二、恋爱分手后能不能要求赔偿 人民法院不支持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但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和监护权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共同收入和共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与赠与关系进行比较;具体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应当在分割财产时给予适当照顾,或者对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离婚后又共同生活财产怎么分 离婚后又共同生活财产的分配包括: 1、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归本人所有; 2、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如能证明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平均分割; 3、另外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患严重疾病尚未治愈的,平均分割。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如下: 1、双方协商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无过错方的原则; 4、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处理如下: 1、离婚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双方情况进行判决; 2、如果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应该双方平均分配,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仍归个人所有; 3、如果一方有照顾老人、抚养子女等行为,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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